消防安全聲明是證明建築物或設施符合所有消防安全標準的文件。該文件由設施所有者根據緊急情況部第 123 號法令起草,沒有它,新建築將無法獲得運營許可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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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要防火安全聲明的物品清單
緊急情況部的法令確定了對象的範圍,在構建過程中有必要發布聲明。這些對象包括:
- 附屬建築物;
- 鑽孔;
- 私人車庫;
- 非首都建築物;
- 一戶人家一樓、二樓和三樓的私人住宅;
- 多個家庭在一個領地內的聯排別墅;
- 首都大樓的一層和兩層。
無論用途如何,永久性建築物都需要申報。它適用於不屬於獨特或危險類別的住宅和工業建築。
注意:一個業主在同一地點或不同地點建造多個物體時,可以為每個結構出具一份聲明或多份單獨的聲明。
什麼是聲明以及其中顯示的內容
為了優化建築物消防安全控制部門的工作,並提高檢查效率,有必要引入建築對象聲明。
該文件由業主根據緊急情況部第 123 號決議規定的要求自行起草。它反映了為確保消防安全而開展的工作的評估。評估還考慮了火災的社會風險。
如果船東拒絕簽發聲明,可能會受到哪些制裁
禁止未經申報擅自運營建築物。如果發現違規行為,所有者將以罰款的形式承擔行政責任。未經申報使用建築物的個人罰款 1500 盧布,個體經營者罰款 15000 盧布,法人最高罰款 200000 盧布。
提交不正確的初始數據或故意歪曲數據時,個人罰款金額為 300 盧布,法人罰款金額為 5000 盧布,個體企業家罰款金額為 500 盧布。繳費後,必須消除報關錯誤,否則檢查員會在復查時再次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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